机电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表彰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一条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兼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按照学校要求,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加权成绩须在本专业排名前40%,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博士研究生须已取得标志性成果。
在满足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硕士生须具备下述两项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加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5%;
2)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An5类及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2)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博士生须具备下述两项条件:
1)博士生在读期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
2)以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
a.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An4类及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或An5类论文不少于2篇;
b.以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c.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有获奖证书)。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包括:
1.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2.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在校第二年可申请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博士研究生:三、四年级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直博生应在四、五年级申请参评。
第五条 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有学术行为不端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
4.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注册的研究生;
5.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第七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1.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论文复印件、论文检索证明、发明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等)。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申请资格审核,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向全院公示参评研究生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1.公开答辩须由研究生本人参加;
2.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定,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3.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申请人的得票数进行排序,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4.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上报相关材料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进一步审定。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试行,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