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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时间:2018-10-08 04:26:00  来源: 本科生  作者: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10月份评审一次。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一条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院设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本科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专业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符合学院本科生公益学时、学业帮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获评学校当年评选的自强之星者,如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则可获评当年的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本科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学术成果、学科竞赛奖励、专利、省部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申请资格审核,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向全院公示参评本科生的情况(学习成绩专业排名百分比、突出表现业绩及成果)。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公开答辩会,对审核入围的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1.公开答辩须由学生本人参加,因特殊情况无法本人参加的,须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2.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答辩人展示情况进行打分(百分制);

3.根据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现场答辩成绩,计算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相对学习成绩×60%+现场答辩成绩×40%

其中,相对学习成绩=本人学习成绩÷本专业平均学习成绩×本年级平均学习成绩;

4.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总评成绩以及各年级的分配名额,确定各年级拟推荐学生名单。

5.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评审领导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定。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从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推荐参评学校知行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施行,由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本科生  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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